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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
——摘自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公诉案判决书
宠物饲养是个人权利,但权利的边界是他人权益与公共利益。这看似简单的权利界定,在现实生活里却引发了诸多复杂问题,其中“毒狗”事件便是典型代表。
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公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前,内蒙古通辽、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多地也曾发生类似案件,投毒者或因犬只扰民或因泄愤报复,在公共区域投放毒物致宠物死亡。这些案件背后,是公共安全、动物权益以及社会治理等多层面的复杂问题交织。
以北京这起首例宠物投毒公诉案为例,2022年9月,在北京一个小区里,11只宠物狗突然中毒,9只没能救活。警方调查发现,毒物是剧毒氟乙酸,嫌疑人是65岁的业主张某。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只是为了宠物狗和养犬人的公道,更是为了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线。因为类似张某这样的投毒者错误地将“毒狗”视为简单的纠纷,忽视了公共空间投毒的极端危险性。法学专家指出,若投毒行为无差别针对犬只,且毒物放置场所可能被他人或非目标动物接触,则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一男子曾网购毒狗药粉,掺入火腿肠投放在公共区域,导致9条犬只中毒死亡。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定其在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些案例都清晰地表明,“毒狗”行为一旦失控,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对于法院判决,也有网友提出不同观点:“判得很好,但说实话,对保护猫猫狗狗并无太大的帮助。因为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对人的威胁是罪名成立的原因,而狗狗在这里面,仅仅只作为财物损失计入。打杀、溺杀、遗弃、虐待这些反而没事。”此观点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司法认定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规制此类行为最有力、最恰当的罪名,但认定该罪的难点在于,司法机关需要重点证明投毒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毒物放置的场所确实有被他人或其他非目标动物接触的可能。而且,对于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财产损失的投毒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何种罪名追责,还存在一定争议。这反映出当前法律在应对此类复杂问题时,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从更深层次来看,导致“毒狗”事件频发还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宠物“财产属性”的模糊定位导致价值评估困难,普通犬只常因价值不足难以启动刑事追责,客观上纵容了极端行为。这也使得一些投毒者心存侥幸,认为即使被查,也不会受到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居民缺乏合法维权渠道,当法定养犬义务未落实、不文明行为得不到约束时,私力报复便成为部分人的“无奈选择”,形成了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不仅加剧了人与犬之间的矛盾,更进一步激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正如网友所言,“伤害动物,堂堂正正用伤害动物的罪名入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养犬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犬只伤人或扰民,这是履行自身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非养犬人则应理解宠物对主人的情感价值,避免因个别不文明行为否定整个群体,以包容和理解的心态看待养犬现象;有关部门需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零容忍”执法,从源头减少矛盾激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梯度惩治体系,让不同类型的投毒行为都能得到恰当的惩处,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